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我国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签署,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对我国生效。)


  第一条 属于马德里联盟


参加本议定书的国家(以下称"缔约国"),即便未加入一九六七年修订于斯德哥尔摩并于一九七九年修改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称"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以及本议定书第十四条(1)(b)所指的参加本议定书的组织(以下称"缔约组织"),与加入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国家均属同一联盟的成员。在本议定书中?quot;缔约方"一词既指缔约国,亦指缔约组织。


  第二条 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


 ?。ǎ保┑币幌钌瘫曜⒉嵘昵胍烟峤荒车拊挤骄?,或一个商标已在某缔约方局注册簿注册时,该项申请(以下称"基础申请")的申请人或该项注册(以下称"基础注册")的注册人,可依照本议定书的规定通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注册簿(以下分别称"国际注册","国际注册簿","国际局"和"组织")获准注册该商标,以取得其商标在缔约方领土内的保护,条件是


 ?。ǎ椋┑被∩昵胍严蚰车拊脊痔岢龌蚧∽⒉嵋言诟镁纸惺保蒙昵氲纳昵肴嘶蚋米⒉岬淖⒉崛讼蹈玫拊脊墓?,或者在该缔约国内居住或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


 ?。ǎ椋椋┑被∩昵胍严蚰车拊甲橹痔岢龌蚧∽⒉嵋言诟镁纸惺保蒙昵氲纳昵肴嘶蚋米⒉岬淖⒉崛讼蹈玫拊甲橹怀稍惫墓窕蚓用?,或者在该缔约组织领土内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


 ?。ǎ玻┕首⒉嵘昵耄ㄒ韵鲁?国际申请")应根据情况通过向其提出基础申请的局或进行基础注册的局(以下称"原属局")向国际局提出。

 ?。ǎ常┰诒疽槎ㄊ橹?,"局"或"缔约方局"系指负责为某缔约方注册商标的局;"商标"一词既指商品商标,亦指服务商标。

 ?。ǎ矗┰诒疽槎ㄊ橹校钡拊挤轿桓龉沂?,"缔约方领土"系指该国领土;当缔约方为一政府间组织时,缔约方领土系指缔结该政府间组织条约所适用的领土。

  第三条 国际申请


 ?。ǎ保┓惨勒毡疽槎ㄊ樘岢龅墓噬昵耄σ允凳┫冈蚬娑ǖ母袷教峤?。原属局应证明国际申请中的内容于证明之时分别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中的内容相符合。此外,所述局应指明,


 ?。ǎ椋┦艋∩昵氲模蒙昵氲娜掌诤秃怕?,


  (ii)属基础注册的,该注册的日期和号码以及该基础注册的申请日期和号码。原属局亦应指出国际申请的日期。


 ?。ǎ玻┥昵肴擞χ该饕蟊;ど瘫甑纳唐泛头?,可能的话,并根据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指明相应的类别。申请人未指明类别的,国际局应将商品和服务划分到所述分类的相应类别。国际局应会同原属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类别进行审核。该局与国际局意见分歧时,应以国际局的意见为准。


 ?。ǎ常┥昵肴饲肭蠼丈魑渖瘫甑南灾煞钟枰员;さ模Φ?


(i)声明该请求并在其国际注册申请中注明要求予以?;さ难丈蜓丈淖楹?;

 ?。ǎ椋椋┰谄涔噬昵胫懈缴先舾刹噬瘫?,用以附在国际局发出的通告中;商标的份数应由实施细则确定。


 ?。ǎ矗┕示钟α⒓醋⒉嵋勒毡疽槎ㄊ榈诙跎昵氲纳瘫辍9首⒉岬娜掌谟ξ艄盏焦噬昵氲娜掌?,条件是国际局在该日起两个月内收到国际申请。在此期限内未收到国际申请的,国际注册的日期应为国际局收到所述国际申请的日期。国际局应随即将国际注册通告有关局。在国际注册簿注册的商标应根据其国际申请所包含的内容,在一份国际局出版的定期公告上公告。


 ?。ǎ担┪斯嬖诠首⒉岵咀⒉岬纳瘫?,按照第十条所指大会(以下称"大会")确定的条件,各局应从国际局收到一定数量的免费公告和减价公告。对于一切缔约方,该公告应被视为是充分的,并且国际注册的注册人不得要求任何其他公告。


  第三条之二 领土效力


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过提出国际申请的人或国际注册的注册人的请求,才可延伸至某缔约方。然而,这种请求不得向其局为原属局的缔约方提出。


  第三条之三 "领土延伸"请求


  (1)所有将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ぱ由熘聊骋坏拊挤降那肭?,应当在国际申请中特别说明。


  (2)领土延伸请求亦可于国际注册之后提出。此项请求应以实施细则规定的书式提出。国际局应即刻将之登记,随即应将该登记通告某个或一切有关局。该登记应在国际局的定期公告上公告。此种领土延伸应于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生效;该领土延伸应于其相关国际注册期满时失效。


  第四条 国际注册的效力


 ?。ǎ保?BR>(a)自根据第三条和第三条之三之规定所进行的注册或登记之日起,商标在各有关缔约方的保护与在该缔约方直接提交此商标申请所取得的?;びκ窍嗤摹H绻挥懈莸谖逄酰ǎ保┖停ǎ玻┙魏尾祷赝ㄖ牡焦示只蚋莞锰跛ㄖ牟祷赜诤蟊怀坊氐?,自所述之日起,商标在有关缔约方的保护与该商标为该缔约国所注册的?;びκ窍嗤摹?/P>

(b)第三条规定的对商品和服务类别的指定不得在确定商标?;し段Х矫嬖际拊挤?。


 ?。ǎ玻┓补首⒉峋ο碛斜;すひ挡ò屠韫嫉谒奶豕娑ǖ挠畔热?,无须履行该条(D)规定的手续。


  第四条之二 以一项国际注册代替一项国家或地区注册


  (1)当一个在某缔约方局进行了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也进行了国际注册并且两项注册均以同一人的名义登记时,国际注册则视为代替国家或地区注册,并不影响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既得权利,条件是


  (i)根据第三条之三(1)或(2)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ぱ由斓剿龅拊挤?,


  (ii)国家或地区注册中所列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同样就所述缔约方列在国际注册中,


 ?。ǎ椋椋椋┥鲜鲅由煊诠一虻厍⒉嶂蘸笊?。


 ?。ǎ玻┑冢ǎ保┛钏傅木钟σ狼肭笤谄渥⒉岵局屑锹脊首⒉帷?


  第五条 对于某些缔约方驳回国际注册及宣布其无效


 ?。ǎ保┤绻视玫姆稍市?,国际局根据第三条之三(1)或(2)通知在该缔约方延伸一项国际注册的保护的缔约方局有权在一份驳回通知中声明,不能给予该延伸商标在所述缔约方以保护。依照?;すひ挡ò屠韫嫉墓娑ǎ荒芤远杂谠谕ㄖ祷氐木种苯由昵氲纳瘫晁视玫睦碛?,提出此类驳回。但是,不得以所适用的法律只准许在一定数量类别的商品或一定类别的服务范围内进行注册为唯一理由,而驳回?;ぃ幢闶遣糠植祷乇;ぁ?BR>
 ?。ǎ玻?BR>  (a)凡欲行使此权利的局应在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并最迟于国际局通知其第(1)款规定的延伸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前,将其驳回通知国际局,并说明全部理由,第(b)和(c)段另有规定的除外。


 ?。ǎ猓┚」艿冢ǎ幔┒斡兴娑?,任何缔约方可以声明,对于根据议定书进行的国际注册,第(a)段规定的一年期限由十八个月代替。


 ?。ǎ悖┐送猓蒙骰箍擅魅分赋?,当对给予?;ざ岢龅囊煲榭梢缘贾虏祷厥保祷乜梢杂筛玫拊挤骄钟谑烁鲈缕谙藿炻笸ㄖ示?。对于某项国际注册,此类局可在十八个月期限届满后通知驳回,只要


  (i)已在十八个月期满前通知国际局有可能在十八个月期满后提出异议,并且


 ?。ǎ椋椋┮谝煲槠诳贾掌鹌吒鲈碌淖畛て谙弈诜⒊龌谝煲榈牟祷赝ㄖ?;异议期限于七个月之前届满的,应于该异议期届满起一个月期限内发出通知。


 ?。ǎ洌└莸冢ǎ猓┖停ǎ悖┒嗡鞯娜魏紊?,可以用第十四条(2)规定的书式提出,并且声明的生效日期应为议定书对于所作声明的国家或组织生效的同一日期。对于与声明生效日期相同或此日之后的国际注册,此类声明也可以在以后提出。在此情况下,声明应于组织总干事(以下称总干事)收到声明三个月后或于声明中指定的任何于后日期生效。

 ?。ǎ澹┳员疽槎ㄊ樯鹗昶谙藿炻保蠡嵊Χ愿莸冢ǎ幔┲粒ǎ洌┒嗡⒌奶逑档脑俗猩蠛?。此后,可由大会一致决定修改前述第(a)至(d)段。


 ?。ǎ常┕示钟λ婕唇祷赝ㄖ环葑首⒉嶙⒉崛?。就像其直接向通知驳回的局申请注册商标一样,该注册人应具有同样的救济手段。国际局收到第(2)款(c)(i)所规定的通知后,应随即将该通知转给国际注册注册人。


  (4)国际局应依请求将驳回某商标的理由提供给有关人士。


 ?。ǎ担┤魏尉址参窗凑盏冢ǎ保┖偷冢ǎ玻┛畹墓娑ń阅诚罟首⒉岬牧偈被蜃钪詹祷赝ㄖ示值?,对此项国际注册而言,则丧失享用第(1)款规定的权利。


 ?。ǎ叮┪醇笆备首⒉嶙⒉崛颂峁┗嵝惺蛊淙ɡ?,缔约方的主管机关不得宣布某项国际注册在该缔约方领土内无效。无效应通知国际局。


  第五条之二 合法使用商标某些成分的证明文件


  各缔约方局可能要求就商标的某些成分,如纹章、徽章、肖像、勋章、称号、厂商名称或非申请人的姓氏、或者其他类似说明,所提供的合法性使用的证明文件,除原属局确认之外,应免除一切认证和证明。


  第五条之三 国际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预先查询;国际注册簿摘录


  (1)国际局应依任何人请求并征收实施细则规定的费用,向其提供某商标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事项的副本。


  (2)国际局亦可收费办理国际注册商标间的预先查询。


  (3)为在某缔约国复制之需而索要的国际注册簿摘录应免除一切认证。

  第六条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的依附和独立


 ?。ǎ保┰诠示肿⒉嵘瘫暌允晡诮?,并可以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续展。


  (2)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期满后,国际注册即分别与基础申请或由之产生的注册,或者基础注册相独立。如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注册之日起五年期满前,如果基础申请或由之产生的注册或者基础注册分别就全部或部分国际注册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被撤回、过期、被放弃、最终驳回、注销或被宣布无效,无论其是否已被转让,都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情形亦是如此,如果


 ?。ǎ椋┮幌疃圆祷鼗∩昵氲木龆ㄌ崞鸬纳纤?,


  (ii)一项旨在撤回基础申请或注销、撤销由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或基础注册,或者宣布此类注册无效的诉讼,或


  (iii)一项对基础申请提出的异议于五年期限届满后,导致驳回、撤销或宣布无效的终局决定,或者分别要求撤回基础申请或由之产生的注册或者基础注册,条件是有关上诉、诉讼或异议于该期限届满前开始。这同样适用于在五年期满后被撤回的基础申请或被撤销的由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条件是撤回或放弃时,所述申请或注册正处于第(i)、(ii)或(iii)点提及的程序中,并且该程序开始于所述期限届满前。


 ?。ǎ矗┤缡凳┫冈蛩娑ǖ?,原属局将符合第(3)款的相应事实和决定通知国际局。国际局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通知一切有关方面,进行相应的公告。必要时,原属局应向国际局申请适当地撤销国际注册,国际局则对该申请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国际注册的续展


 ?。ǎ保┤魏喂首⒉峥勺陨掀诮炻鹨允晡黄谛梗恍杞赡苫痉押偷诎颂酰ǎ玻┕娑ǖ母郊臃押筒钩浞?。第八条(7)另有规定的除外。


 ?。ǎ玻┬共坏枚怨首⒉岬淖詈笞纯鼋腥魏胃?。


 ?。ǎ常┍;て诼傲鲈拢示钟νü乃头钦酵ㄖ?,提醒国际注册的注册人期满的确切日期,必要时也提醒其代理人。


  (4)缴纳实施细则规定额外费的,应给予国际注册续展一个六个月的宽展期。


  第八条 国际申请费和国际注册费


 ?。ǎ保┰艟钟腥ㄗ孕泄娑ㄓ谔峤还噬昵牖蛐构首⒉嶂?,向申请人或国际注册的注册人收取自己的规费。


 ?。ǎ玻┏冢ǎ罚┛睿ǎ幔┑墓娑ㄍ猓诠示肿⒉嵘瘫暧υそ还使娣?,这包括


 ?。ǎ椋┗痉?;

 ?。ǎ椋椋┥瘫晔视玫纳唐坊蚍袼舻睦啾鸪史掷嗳嗟模恳焕嗟母郊臃?;


 ?。ǎ椋椋椋┯糜诿肯罘系谌踔难由毂;ど昵氲牟钩浞?。


  (3)但是,商品或服务类别的数目是由国际局确定或提出过不同意见的,应于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第(2)款(ii)规定的附加费,并不影响国际注册的日期。在上述期限届满时,申请人尚未缴纳附加费或未对商品或服务表进行必要的删减,国际申请则视同被放弃。


 ?。ǎ矗┕首⒉岣飨钍辗训哪晔杖?,除来源于第(2)款(ii)和(iii)所指的费用收入外,经扣除执行本议定书所需的各项费用开支,应由国际局负责在本议定书参加方之间平均分配。


 ?。ǎ担┑冢ǎ玻┛睿ǎ椋椋┕娑ǖ母郊臃阉每钕睿τ诿磕昴曛帐?,根据上年度在各方申请?;さ纳瘫甑氖?,按比例在有关缔约国之间分配;对于进行审查的缔约方,该数目受实施细则规定的系数的影响。


  (6)第(2)款(iii)规定的补充费的收入,应根据第(5)款规定的同等原则进行分配。


 ?。ǎ罚?BR> ?。ǎ幔└鞯拊挤娇梢陨鳎杂诟莸谌踔付ㄋ拿肯罟首⒉嵋约按死喙首⒉岬男?,要收取声明中所指数额的规费(以下?quot;单独规费")以代替来源于附加费和补充费的一份收入。该规费的数额可于以后的声明中调整。但在扣除国际程序的开支之后,其数额不得超过该缔约方局有权向在此局进行十年注册的申请人或进行十年续展注册的注册人收取费用的同等数额。应缴纳单独规费的,


 ?。ǎ椋┑敝挥邪幢径巫鞒錾鞯牡拊挤礁莸谌踔恢付ㄊ?,无须缴纳第(2)款(ii)规定的任何附加费,并且


 ?。ǎ椋椋┪扌刖桶幢径巫鞒錾鞯牡拊挤浇赡傻冢ǎ玻┛睿ǎ椋椋椋┕娑ǖ娜魏尾钩浞选?/P>

 ?。ǎ猓ǎ幔┒嗡娑ǖ纳骺梢缘谑奶酰ǎ玻┕娑ǖ氖榧岢觥I鞯纳掌谟ξ疽槎ㄊ榫蜕鞯墓一蛘渥橹У耐蝗掌?。此声明还可以在以后提出。对此,就声明生效日期同日或此日之后的国际注册而言,声明应于总干事收到此声明三个月后,或于声明中指定的以后的任何日期生效。


  第九条 登记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变更


  经以其名义登记国际注册的人士申请或有关局自行或应一当事人的请求提出的申请,国际局应就在其领土内有效的全部或部分缔约方,并就该项注册中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在国际注册簿登记该注册注册人的任何变更,条件是按照第二条(1)的规定新的注册人是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的人。


  第九条之二 有关国际注册的某些登记


  国际局应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


 ?。ǎ椋┯泄毓首⒉嶙⒉崛诵彰虻刂返娜魏伪涓?,


  (ii)设立国际注册注册人的代理人以及与该代理人直接有关的其他情况,

 ?。ǎ椋椋椋┚腿炕虿糠值拊挤蕉怨首⒉嶂兴猩唐泛头竦娜魏紊炯酰?BR>
 ?。ǎ椋觯┚腿炕虿糠值拊挤蕉怨首⒉岬娜魏畏牌?、撤销或宣布无效,


 ?。ǎ觯┦凳┫冈蛑泄娑ǖ挠牍首⒉嵘瘫耆ㄖ苯佑泄氐娜魏纹渌谌荨?BR>
  第九条之三 某些登记的费用


  凡根据第九条或第九条之二进行的登记可能需要缴纳费用。


  第九条之四 一些缔约国的共同局


 (1)如果几个缔约国同意统一其国家商标法的,可以通知总干事


  (i)以一个共同局代替其各自的国家局,并且


 ?。ǎ椋椋┰谕耆虿糠质视帽咎跻郧案飨罟娑ㄒ约暗诰盘踔搴偷诰盘踔墓娑ǚ矫妫涓鞴焱恋淖芎鲜游桓龉?。


  (2)此项通知只能在总干事通告其他缔约方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第九条之五 将一项国际注册转变为若干国家或地区申请


  应原属局根据第六条(4)提出的请求,当一项国际注册就其中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被撤销时,曾为国际注册的注册人的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领土所属的某缔约方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作为在符合第三条(4)的国际注册之日或按照第三条之三 ?。ǎ玻┑羌橇焱辽煅又仗峤坏纳昵氪恚⑶胰绻孟罟首⒉嵩碛杏畔热?,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ǎ椋┐松昵胗诠首⒉岜怀废掌鹑鲈履谔峤?,


  (ii)对于有关缔约方而言,申请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表中,并且


 ?。ǎ椋椋椋┧錾昵敕纤视梅傻囊磺泄娑ǎǚ延玫墓娑?。

  第九条之六 维护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


  (1)当某项国际申请或某项国际注册的原属局既是参加本议定书,又是参加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一国家局时,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在同属本议定书和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任一其他国家的领土内不具有效力。


  (2)大会可于本议定书生效起十年期满后,但不早于多数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参加国成为本议定书成员之日起五年期满前,以四分之三的多数废止或缩小第(1)款的效力。只有同属所述协定和议定书的国家才有权参加大会的表决。


  第十条 大会


 ?。ǎ保?BR>  (a)缔约方和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成员国属于同一大会的成员。

(b)在大会中,各缔约方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由若干副代表、顾问及专家辅助。



 ?。ǎ悖└鞔硗诺姆延?,除各缔约方一位代表的旅费及生活津贴由联盟负担外,均由委派该代表团的缔约方负担。


  (2)除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赋予的职责外,大会还


 ?。ǎ椋┐硎凳┍疽槎ㄊ榈囊磺惺乱?;


 ?。ǎ椋椋┰谑实笨悸俏床渭颖疽槎ㄊ榈谋玖顺稍惫囊饧?,就修订本议定书会议的筹备工作向国际局作出指示;


 ?。ǎ椋椋椋┩ü托薷墓赜谥葱斜疽槎ㄊ槭凳┫冈虻囊磺刑蹩睿?BR>
 ?。ǎ椋觯┞男斜疽槎ㄊ楣娑ǖ钠渌霸稹?


 ?。ǎ常?BR> ?。ǎ幔└鞯拊挤皆诖蠡嵯碛幸黄北砭鋈ā6杂诮錾婕奥淼吕镄ǎㄋ沟赂缍Γ┏稍惫奈侍?,未参加所述协定的缔约方没有表决权。至于仅涉及缔约方的问题,只有这些缔约方有权表决。


 ?。ǎ猓┯腥ň湍骋晃侍獗砭龅拇蠡岢稍钡陌胧钩杀砭稣飧鲆樘獾姆ǘㄈ耸?。

 ?。ǎ悖┏冢ǎ猓┒蔚墓娑ㄍ猓谌魏我淮位嵋樯?,有权表决某议题的大会成员的出席数目不足有表决权的大会成员国的半数,但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然而,除涉及其自身程序的决议外,大会的决议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所述决议通告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大会成员,请其于自所述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表决或弃权。在该期限届满时,如此表决或弃权的成员的数目至少等于会议自身所需法定人数的差额,只有同时达到必要的多数,所述决议才能生效。


 ?。ǎ洌┏谖逄酰ǎ玻ǎ悖?、第九条之六(2)、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2)的规定外,大会决议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才能作出。


  (e)弃权不视为表决。


 ?。ǎ妫┮幻碇荒艽泶蠡岬囊桓龀稍辈⒅荒芤愿贸稍钡拿灞砭?。


 ?。ǎ矗┰诟萋淼吕镄ǎㄋ沟赂缍Γ┱偌囊话慊嵋楹吞乇鸹嵋橹猓蠡峋曰嵋橐槭氯粘痰哪谌萦斜砭鋈ǖ乃姆种淮蠡岢稍钡那肭?,由总干事召集举行特别会议。由总干事制定此特别会议的议事日程。


  第十一条 国际局


  (1)国际局根据本议定书办理国际注册并处理有关本议定书的其他行政工作。

  (2)
 ?。ǎ幔┕示指荽蠡岬闹甘?,筹备修订本议定书的会议。


 ?。ǎ猓┕示挚删退鲂薅┗嵋榈某锉腹ぷ饔胝渥橹头钦涔首橹行?。


 ?。ǎ悖┳芨墒录捌渲付ǖ娜嗽辈渭铀鲂薅┗嵋榈谋缏郏挥斜砭鋈?。


  (3)国际局执行本议定书赋予的其他任何任务。


  第十二条 财务


  对于缔约方而言,联盟的财务应遵照与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第十二条相同的规定办理。任何援引所述协定第八条同样视为援引本议定书第八条。此外,为所述协定第十二条(6)(b)之需要,缔约组织视为属于?;すひ挡ò屠韫蓟岱训谝坏燃?,大会有一致相反决议的除外。


  第十三条 议定书某些条款的修改


 ?。ǎ保┬薷牡谑?、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条的提案,可由任何缔约方或总干事提出。此类提案至少于提交大会审议前六个月由总干事转交所有缔约方。

 ?。ǎ玻┒缘冢ǎ保┛钏鎏跷牡娜魏涡薷?,须经大会通过。通过需要表决票数的四分之三。但对第十条及本款的任何修改,则需表决票数的五分之四。


 ?。ǎ常┒缘冢ǎ保┛钏鎏跷牡娜魏涡薷挠谧芨墒率盏嚼醋孕薷耐ü庇斜砭鋈ǖ拇蠡岢稍敝兴姆种墓液驼渥橹?,依照各自宪法的原则所作出的书面接受通知起一个月后生效。由此通过的对所述条文的任何修改,对于修改生效之时或此后是缔约方的所有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成为议定书成员的形式;生效


  (1)
 ?。ǎ幔┓脖;すひ挡ò屠韫嫉某稍惫杉尤氡疽槎ㄊ?。


  (b)此外,当符合下述条件时,政府间组织也可加入本议定书:

  (i)至少该组织有一个成员国是?;すひ挡ò屠韫嫉某稍保?


 ?。ǎ椋椋┧鲎橹栌幸宰⒉嵩谄淞焱聊谟行У纳瘫晡康牡牡胤骄郑歉镁植辉诎吹诰盘踔牡耐ㄖ?。


 ?。ǎ玻┓驳冢ǎ保┛罟娑ǖ墓一蜃橹汕┦鸨疽槎ㄊ?。凡第(1)款规定的国家或组织已签署本议定书的,可递交本议定书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或者,未签署本议定书的,可以递交本议定书的加入书。


 ?。ǎ常┑冢ǎ玻┛钐峒暗氖榧萁蛔芨墒卤4?。


 ?。ǎ矗?BR>  (a)本议定书于递交四份批准书、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条件是至少其中一份书件由一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成员国递交,并且至少其中有另一份由一非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成员国或第(1)款(b)段提及的组织之一递交。


  (b)对于第(1)款所指的任何其他国家或组织,本议定书于总干事通告其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ǎ担┓驳冢ǎ保┛钏龅墓一蜃橹?,在递交本议定书的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或者本议定书的加入书时,可以声明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以前根据本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不得向其延伸。


  第十五条 退约


 ?。ǎ保┍疽槎ㄊ槲尴奁诘赜行?。


 ?。ǎ玻┤魏蔚拊挤骄赏ㄖ芨墒峦顺霰疽槎ㄊ?。

 ?。ǎ常┩嗽加谧芨墒率盏酵ㄖ掌鹨荒旰笊?。


  (4)缔约方在自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退约权。


 ?。ǎ担?BR> ?。ǎ幔┮桓鲈谕顺霰疽槎ㄊ榈墓一蛘渥橹谟行У墓首⒉嵘瘫?,在退约生效之日,该注册的注册人可在所述国家或组织局提出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该申请视同在按第三条(4)的规定进行国际注册之日或者按第三条之三(2)的规定登记领土延伸之日提交的申请,并且该注册曾享有优先权的,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ǎ椋┐松昵胗谕嗽际导噬е掌鹆侥昴谔峤?,


 ?。ǎ椋椋┒杂谕顺霰疽槎ㄊ榈墓一蛘渥橹?,申请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表中,并且


 ?。ǎ椋椋椋┧錾昵敕纤视梅傻囊磺泄娑?,包括费用的规定。

  (b)第(a)段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退约生效之日在退出本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以外任何缔约方内有效的任何国际注册商标,并且由于退约该注册的注册人不再有权按照第二条(1)提出国际申请。


  第十六条 签字;语言;存放人的职责


 ?。ǎ保?BR>  (a)本议定书以法文、英文和西班牙文签署一份,于不再在马德里开放签字之时,交总干事存放。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ǎ猓┍疽槎ㄊ榈钠渌轿谋荆勺芨墒掠胗泄卣妥橹?,以德文、阿拉伯文、中文、意大利文、日文、葡萄牙文和俄文,以及大会可能指定的其他文字制定。


  (2)本议定书直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马德里开放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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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ǎ担┳芨墒陆际?、接受书、同意书或加入书的签署和递交,以及本议定书及其任何修改的生效、本议定书中规定的任何退约通知和声明,通告所有可以成为或已成为本议定书成员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最后编辑于:2024-04-19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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