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ǘ┠伤叭饲方捎δ伤翱睿扇∽苹蛘咭洳撇氖侄?,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ㄈ┮约俦ǔ隹诨蛘咂渌燮侄危」页隹谕怂翱?,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ㄋ模┮员┝?、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ㄎ澹┬榭鲋邓白ㄓ梅⑵被蛘咝榭糜谄〕隹谕怂?、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
?。┬榭胀ǚ⑵保泵娑罾奂?000万元以上的;
?。ㄆ撸┧湮创锏缴鲜霰曜迹シㄇ榻谘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第六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ㄒ唬┒苑ㄈ嘶蛘咂渌橹计涿?、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ǘ┒宰匀蝗耍计湫彰?、性别、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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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姓?、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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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第八条 对按本公告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伤靶庞眉侗鹬苯优形狣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ǘ┒郧方刹椴顾翱畹牡笔氯嗽诔鼍城拔窗凑展娑ń崆逵δ伤翱睢⒅湍山鸹蛘咛峁┠伤暗15?,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ㄈ┮蛩笆瘴シㄐ形シ感淌路?,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ㄋ模┒怨嫉闹卮笏笆瘴シò讣畔?,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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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一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公告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1:50